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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南州瓮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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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码:522725 | 行政级别:县 | 长途区号:0854 |
辖区面积:1974km2 | 人口:约44万人 | 人口密度:223人/km2 |
邮政编码:550400 | 车牌号码: | 隶属政区: 黔南州 |
驻地:雍阳镇 | ||
行政区划:雍阳镇 平定营镇 草塘镇 中坪镇 建中镇 永和镇 珠藏镇 玉山镇 天文镇 玉华乡 银盏乡 松坪乡 小河山乡 白沙乡 岚关乡 老坟嘴乡 高水乡 木引槽乡 铜锣乡 牛场坝乡 渔河乡 龙塘乡 木老坪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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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代码 | 面积 | 驻地 | 简介 | |
雍阳镇 | 522725100 | 89km2 | 雍阳镇地处-县城,位于县境南部,是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1984年建镇。总面积89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54万亩,平均海拔1110米,年平均气……[详细] | |
平定营镇 | 522725101 | 88km2 | "平定营镇距瓮安县城约19公里。全镇总面积88多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31万亩,辖14个行政村,152个村民组,2003年年末总人口2.41万人。200……[详细] | |
草塘镇 | 522725102 | 105km2 | 草塘镇位于瓮 安北部,距离瓮 安县城约19公里,区域面积105多平方公里,辖18个行政村,总人口3.77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25万人。草塘交通便利,商……[详细] | |
中坪镇 | 522725103 | 120km2 | 中坪镇地处瓮 安县城西南部,距县城约35公里,西与贵阳市花梨乡相邻,南邻白沙乡、建中镇,东邻鱼河乡,北与玉山镇接壤。全镇辖17个行政村1个居委会,183……[详细] | |
建中镇 | 522725104 | 93km2 | 建中镇位于瓮 安县西南部,距县城约30公里,地处瓮 安、开阳、福泉三县市结合部,镇辖9个村96个村民组,有3040余户1.37万人(农业人口1.27万人……[详细] | |
永和镇 | 522725105 | 123km2 | 永和镇建镇于1991年,位于瓮 安县城东部,东邻黄平县,平均海拔1100米左右,辖15个行政村,总人口2.38万人,总面积123多平方公里。拥有耕地面积……[详细] | |
珠藏镇 | 522725106 | 114km2 | 珠藏镇位于瓮 安县北部,是典型的农业大镇,与遵义、湄潭、开阳三县接壤,距县城约61公里,是四川、重庆南下两广捷径必经之地。全镇总面积114多平方公里,耕……[详细] | |
玉山镇 | 522725107 | 111km2 | 玉山镇位于瓮安县中部,镇人民政府驻岩坑村,距县城约29公里,马遵公路从南至北穿境而过。属革命老区,1991年11月建镇。国土面积111多平方公里,耕地面……[详细] | |
天文镇 | 522725108 | 119km2 | 天文镇位于瓮安县北部的乌江河畔,距县城约44公里,属瓮安、余庆、湄潭三县结合部,镇域总面积119多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77万亩。辖14个行政村,116……[详细] | |
玉华乡 | 522725200 | 89km2 | 玉华乡地处东经10706′,北纬2700′,东邻雍阳镇,南接平定营镇,西北连渔河乡,东北抵银盏乡,西南界建中镇和福泉市道坪镇,平均海拔1102米,年平均……[详细] | |
银盏乡 | 522725201 | 56.2km2 | 银盏乡位于瓮安县城北面3公里,马遵线、久铜线穿境而过。平均海拨1040米,平均气温13.9度,年降雨量约1119.8毫米,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辖8个行……[详细] | |
松坪乡 | 522725202 | 102km2 | 松坪乡位于瓮安县东北,是瓮安、余庆、黄平三县结合部。全乡辖13个行政村,176个村民组,5850余户,2.32万人。海拔900至1200米,年平均气温1……[详细] | |
小河山乡 | 522725203 | 47km2 | 小河山乡位于瓮安县东部,与黔东南州黄平县接壤,距县城约40公里。全乡总面积47平方公里,耕地面积9183多亩,辖三个行政村,71个村民组,人口7980多……[详细] | |
白沙乡 | 522725204 | 85.7km2 | 白沙乡位于瓮安县西南部,距县城约46公里,东与建中镇相邻、北与中坪镇接壤,西、南与开阳县茅云乡隔洛旺河相望,全境东西宽12公里,南北长12.5公里,国土……[详细] | |
岚关乡 | 522725205 | 118km2 | 岚关乡位于瓮 安县城东南部,距县城约22公里,东与黄平县毗邻、南和西与福泉市接壤,总面积118平方公里,辖8个村105个村民组,全乡有3790余户1.3……[详细] | |
老坟嘴乡 | 522725206 | 57km2 | 老坟嘴乡位于县城东部,距县城约37公里,东与黄平县浪洞乡接壤,西南与永和镇,西北与草塘镇,北与小河山乡毗邻,国土面积57多平方公里,海拔在700-130……[详细] | |
高水乡 | 522725207 | 78km2 | 高水乡位于瓮 安县西北部,距县城约82公里,东与木引槽乡相接,北与珠藏镇接壤,南面、西面与开阳县隔河相望。全乡辖11个村,72个村民组,3886户,1.……[详细] | |
木引槽乡 | 522725208 | 68.6km2 | 木引槽乡位于县境西北部,西邻高水乡,北连珠藏镇,东北接铜锣乡,东南和南与龙塘乡、玉山镇,西南与开阳县的龙水乡隔乌江相望(乌江流经乡境边缘长约15公里),……[详细] | |
铜锣乡 | 522725209 | 铜锣乡位于瓮安县北部,距离县城约61公里,是一个典型的农业乡,无工厂、无矿藏,属省级三类贫困乡,全乡所辖九个村委会,80个村民组,3620多户人家,1.……[详细] | ||
牛场坝乡 | 522725210 | 牛场坝乡位于瓮安县最北端,距县城约72公里,东与湄潭县茅坪镇毗邻,西与珠藏镇、铜锣乡交融,北与遵义县团溪镇相望,全乡辖6个行政村,55个村民组2175户……[详细] | ||
渔河乡 | 522725211 | 89.9km2 | 鱼河乡位于瓮安中部,距县城约17公里。东与木老坪乡比邻,南与玉华、银盏乡接壤,西与中坪镇相依,北与玉山镇邻界。全乡总面积89.9平方公里,有苗族、布依族……[详细] | |
龙塘乡 | 522725212 | 52km2 | 龙塘乡位于瓮安县北部的乌江河畔,距县城约38公里,国土面积52多平方公里。全乡辖6个村,65个村民小组,2250余户9960多人。耕地面积8460余亩,……[详细] | |
木老坪乡 | 522725213 | 47km2 | 木老坪乡位于瓮安县北部,距县城约29公里,东邻草塘镇,西抵天文镇,南与银盏乡隔河相望,北与余庆县接壤。全乡国土面积约4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1.08万……[详细] |
瓮安县瓮安县地处黔中腹地、乌江中游,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北部,县域面积1974平方公里,境内气候温和、雨量充沛,特产丰富,居住着汉、苗、布依等22个民族,人口45万,是一个革命老区。改革开放20年来,经过全县人民奋力拼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烤烟、油菜生产跨入全国先进行列、获全国科技进步县、全国造林绿化百佳县、全国绿化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被国家林业局列为全国封山育林基地建设示范县,1997年被命名为贵州省级卫生县城;青山“天然保肝茶”获美国国际轻工博览会金奖、中国保健品新优产品特别金奖。随着乌江江界河大桥的通车,猴场会议遗址、红军强渡乌江遗址和乌江峡谷、朱家山原始森林、穿洞瀑布、老鹰洞等名胜风景的进一步开发,以及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瓮安的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优势资源
瓮安县位于贵州高原中部,隶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总面积1974平方公里,辖8镇15乡,247个行政村,人口43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4%。
瓮安地域开拓较早,夏朝属梁州辖地,唐代置瓮水长官司,明时建县。境内人文荟萃,英才辈出。清代学者傅玉书著有戏剧作品《鸳鸯镜传奇》,编撰志书《桑梓述闻》,前者开黔境戏剧创作之先河,后者成为全国第一部私家志书。史学家犹法贤完成贵州史《黔史》。当时著名学者赵旭培称“黔人两大宗,皆瓮安人也。”有早期革命先驱、南京雨花台烈士冷少农,红军作家陈靖。后者著有长篇小说《金沙江畔》、《红军不怕远征难》等,为硕果仅存的少数红军作家之一。
境内自然参观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开发前景十分广阔:有省级江界河风景名胜,尤以跨度居世界第一的江界河桁式组合拱桥点缀的峡谷风光为奇;有中国十大水帘洞瀑布美称的穿洞河瀑布;有集织金打鸡洞和安顺龙宫溶洞景观为一体的老鹰洞;有地球同纬度保存完好的亚热带常绿阔叶原始森林朱家山自然生态风景区;有红军长征三过瓮安留下的遗迹遗址:党中央政治局猴场会议会址、强渡乌江战斗遗址、毛主席等老一辈革命家的行居旧址,以及冷少农烈士故居等。
瓮安属北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四季分明,气候宜人,雨水充沛,日照充足。拥有耕地41万亩,山林74万亩,森林覆盖率达42.15%。境内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潜在经济价值总量400——450亿元,人均占有量10万余元,高于全省和全国的平均数。已探明的矿藏有磷、煤、铁、铝、铅、锌、硫磺、硅石、重晶石、钾页岩等。其中磷藏量6.5亿吨,品位25——38%;煤藏量3亿吨,发热量6500--7500大卡;铁矿藏量1500万吨,品位达50%左右,锌矿藏量60万吨以上,品位达30——50%,是目前国内少有的富锌矿。其他矿藏也很有开发价值。
瓮安地处黔中腹地,西距省城贵阳170公里,南距州府都匀126公里,北距革命历史名城遵义150公里。县城距320国道、湘黔铁路马场坪站56公里.距大乌江码头60公里,距贵阳龙洞堡机场160公里(时间两个半小时),黄坪机场54公里。省道马(场坪)——遵(义)、久(长)一铜(仁)公路在县城交汇,呈“十”字型贯穿县境东西南北。马遵公路是川渝南下两广的便捷通道,久铜公路是连接湘鄂的重要通道。特别是马(场坪)——遵(义)铁路的建成通车,将有力地推动瓮安经济的发展。乌江航道整治已取得重大进展,装机容量达240万千瓦的国家重点工程构皮滩电站也即将动工建设,航运业将日益兴旺,通江达海,进入长江经济带,瓮安将成为黔中地区水陆交通枢纽。全县乡乡电话程控化,无线寻呼和移动电话全部开通。
瓮安是全国科技工作县、造林绿化百佳县、商品粮生产基地县、优质烟叶生产基地县,“双低”优质油菜生产基地县、省级卫生县城、教育“两基”达标县、双拥模范县。2001年全县实现国民生产总值12.33亿元,财政收入726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483元。粮食总产量为15.86万吨,平均单产401.9公斤,农业人均粮食405公斤。
这是一块丰饶的宝地,这是一片正在崛起的热土,开放的瓮安诚邀四海宾朋前往旅游观光,投资开发,共图发展。
招商引资
0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开放,提高我县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县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一)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县以上批准的建设用地,相关部门及时上报,跟踪服务。
(二)投资企业用地,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其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取得费按当年国家允许的成本收取。
(四)临时占用土地的,按以下标准补偿:占用耕地,稻田每亩每年按400公斤大米折价(当年市价)补偿,旱地每亩每年按300公斤玉米折价(当年市价)补偿,同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占用非耕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按不同区位、地段及用途等确定比较优惠的价位收取土地取得费。
(五)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可享受下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加工型及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含土建及设备投资,投资额以政府审查的决算报表为准)投资在300-500万元的项目无偿划拨1亩土地供其使用;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无偿划拨2亩土地供其使用;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无偿划拨3亩土地供其使用。
2、其他生产性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据其情况无偿划拨1-3亩土地供其使用。
3、凡在县统一规划的工业项目聚集区内落户的,土地取得费一律按国家现行政策的下限收取。
4、凡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期限为该项目合作年限。
(六)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额的,在法定使用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租)、抵押、继承。使土地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鼓励外来投资者按照《矿产资源法》,到我县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允许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地质调查,其在调查区域内发现的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或重要找矿线索区块,可优先申报探矿权。外来投资对其投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资源,可优先申报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探矿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八)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第二条 税收和财政政策
(九)凡设在我县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70%的外来投资企业,从2004年至2010年从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十)凡设在我县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外来投资企业,在2004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是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从2004年起,凡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较低的经县主管税务部门批准或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十二)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
(十三)投资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发展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审批后,按政策规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7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10年所缴纳的企事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十四)投资者在县境内新建或扩建农产品生产、保鲜及加工,畜牧水产养殖及加工,中药材种植及加工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经审查由政府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500万元的,贴息一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贴息两年。
(十五)投资企业利用"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审批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三条 规费政策
(十六)投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规定收费项目中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县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减免的,予以减免。
(十七)投资企业在安装水、电、通讯等设施时,给予优先-,优先设计施工,并按应收取劳务费的最低标准收取。
(十八)对外来企业的行政性收费实行内容、项目、标准亮证收费和建立收费登记卡制度,企业交纳费用后,执收单位必须填写(收费登记卡)并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交。若执收单位强行征收,企业有权举报,县将及时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条 奖励政策
(十九)设立招商引资发展奖励基金。县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50万元以上作为招商引资发展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引资者和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二十)对项目第一引资人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引进火电、水电、房地产、娱乐业、采矿业项目不予奖励)。
1、项目第一引资人为奖励对象。项目第一引资人指将项目最先引荐到瓮安县的个人或单位,第一引资人须到县招商引资局进行备案登记。
2、对引起项目形成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奖励;
按引进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数额比例,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其中:
(1)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1%比例给予奖励;
(2)100-20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比例给予奖励;
(3)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2%比例给予奖励。
(二十一)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经年度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嘉奖。纳税大户及引资有功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由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服务与承诺
(二十二)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保障机制和服务体系。在招商引资局设立"一站式"服务机构,对投资者在县内的项目审批,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一会研究决定,并由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quot;,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咨询工作,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所有县级手续。涉及必须经省州审批的有关手续,县"一站式"服务大厅积极协助按规定办理。
(二十三)各有关部门及时协助处理企业在用地、用工、用水等方面引发的纠纷。供水、供电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因正常检修停水停电,提前三天告知相关企业。未经人民政府批准或法律规定,不得对企业突击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不得随意向外来企业进行罚款和下发停产、停工通知书,若遇特殊情况需立即停产、停工的,事后半天内报县招商引资局备案。涉及到外来客商和企业报警案件,-门优先侦办、挂牌督办,对扰乱外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或肆意刁难的人员,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四)在监察局设立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协调机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外来投资者投诉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企业的投诉在1周内给予回复。
(二十五)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县人民政府将授予法人代表"瓮安荣誉公民"、"企业之星"、"个体之星"等称誉。
(二十六)对外来投资考察者,在瓮考察期间县政府颁发《贵宾证》;对外来投资者,县政府颁发《客商证》;对外来投资企业,县政府颁发《外来投资企业》标牌。对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政府及政法部门将列入重点联系和保护范围。未经法律程序,对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外来投资者有权拒绝并举报,县将及时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十七)对守信用、管理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投资企业,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八)外来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愿定居我县,均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公安户籍部门及按规定办理。
(二十九)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入学、入托、参军、就业等按本县居民同等对待。
第六条 其它政策
(三十)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本政策未涉及到的,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三十一)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省、州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同样享受。
(三十二)县内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县有关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瓮安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0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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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资源
瓮安县位于贵州高原中部,隶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总面积1974平方公里,辖8镇15乡,247个行政村,人口43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占4%。
瓮安地域开拓较早,夏朝属梁州辖地,唐代置瓮水长官司,明时建县。境内人文荟萃,英才辈出。清代学者傅玉书著有戏剧作品《鸳鸯镜传奇》,编撰志书《桑梓述闻》,前者开黔境戏剧创作之先河,后者成为全国第一部私家志书。史学家犹法贤完成贵州史《黔史》。当时著名学者赵旭培称“黔人两大宗,皆瓮安人也。”有早期革命先驱、南京雨花台烈士冷少农,红军作家陈靖。后者著有长篇小说《金沙江畔》、《红军不怕远征难》等,为硕果仅存的少数红军作家之一。
境内自然参观与人文景观交相辉映,开发前景十分广阔:有省级江界河风景名胜,尤以跨度居世界第一的江界河桁式组合拱桥点缀的峡谷风光为奇;有中国十大水帘洞瀑布美称的穿洞河瀑布;有集织金打鸡洞和安顺龙宫溶洞景观为一体的老鹰洞;有地球同纬度保存完好的亚热带常绿阔叶原始森林朱家山自然生态风景区;有红军长征三过瓮安留下的遗迹遗址:党中央政治局猴场会议会址、强渡乌江战斗遗址、毛主席等老一辈革命家的行居旧址,以及冷少农烈士故居等。
瓮安属北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四季分明,气候宜人,雨水充沛,日照充足。拥有耕地41万亩,山林74万亩,森林覆盖率达42.15%。境内矿产资源十分丰富,潜在经济价值总量400——450亿元,人均占有量10万余元,高于全省和全国的平均数。已探明的矿藏有磷、煤、铁、铝、铅、锌、硫磺、硅石、重晶石、钾页岩等。其中磷藏量6.5亿吨,品位25——38%;煤藏量3亿吨,发热量6500--7500大卡;铁矿藏量1500万吨,品位达50%左右,锌矿藏量60万吨以上,品位达30——50%,是目前国内少有的富锌矿。其他矿藏也很有开发价值。
瓮安地处黔中腹地,西距省城贵阳170公里,南距州府都匀126公里,北距革命历史名城遵义150公里。县城距320国道、湘黔铁路马场坪站56公里.距大乌江码头60公里,距贵阳龙洞堡机场160公里(时间两个半小时),黄坪机场54公里。省道马(场坪)——遵(义)、久(长)一铜(仁)公路在县城交汇,呈“十”字型贯穿县境东西南北。马遵公路是川渝南下两广的便捷通道,久铜公路是连接湘鄂的重要通道。特别是马(场坪)——遵(义)铁路的建成通车,将有力地推动瓮安经济的发展。乌江航道整治已取得重大进展,装机容量达240万千瓦的国家重点工程构皮滩电站也即将动工建设,航运业将日益兴旺,通江达海,进入长江经济带,瓮安将成为黔中地区水陆交通枢纽。全县乡乡电话程控化,无线寻呼和移动电话全部开通。
瓮安是全国科技工作县、造林绿化百佳县、商品粮生产基地县、优质烟叶生产基地县,“双低”优质油菜生产基地县、省级卫生县城、教育“两基”达标县、双拥模范县。2001年全县实现国民生产总值12.33亿元,财政收入7269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483元。粮食总产量为15.86万吨,平均单产401.9公斤,农业人均粮食405公斤。
这是一块丰饶的宝地,这是一片正在崛起的热土,开放的瓮安诚邀四海宾朋前往旅游观光,投资开发,共图发展。
招商引资
0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开放,提高我县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结合县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第一条 土地和矿产资源政策
(一)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及时提供并保障经济建设用地。需报县以上批准的建设用地,相关部门及时上报,跟踪服务。
(二)投资企业用地,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其用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取得费按当年国家允许的成本收取。
(四)临时占用土地的,按以下标准补偿:占用耕地,稻田每亩每年按400公斤大米折价(当年市价)补偿,旱地每亩每年按300公斤玉米折价(当年市价)补偿,同时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占用非耕地,由国土管理部门按不同区位、地段及用途等确定比较优惠的价位收取土地取得费。
(五)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可享受下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加工型及高新技术龙头企业,固定资产(含土建及设备投资,投资额以政府审查的决算报表为准)投资在300-500万元的项目无偿划拨1亩土地供其使用;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无偿划拨2亩土地供其使用;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无偿划拨3亩土地供其使用。
2、其他生产性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据其情况无偿划拨1-3亩土地供其使用。
3、凡在县统一规划的工业项目聚集区内落户的,土地取得费一律按国家现行政策的下限收取。
4、凡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期限为该项目合作年限。
(六)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投资额的,在法定使用期限内,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租)、抵押、继承。使土地的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需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鼓励外来投资者按照《矿产资源法》,到我县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允许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地质调查,其在调查区域内发现的尚未设置矿业权的矿产或重要找矿线索区块,可优先申报探矿权。外来投资对其投资勘查并探明的矿产资源,可优先申报采矿权。允许将勘查费、探矿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八)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也可以按有关规定出租、抵押探矿权、采矿权。
第二条 税收和财政政策
(九)凡设在我县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投资项目为主营业务,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70%的外来投资企业,从2004年至2010年从获利年度起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十)凡设在我县除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外来投资企业,在2004年至2010年内,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是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从2004年起,凡在我县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社会效益显著而利润较低的经县主管税务部门批准或报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可再给予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十二)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13%。
(十三)投资特色种养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的发展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审批后,按政策规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7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10年所缴纳的企事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企业。
(十四)投资者在县境内新建或扩建农产品生产、保鲜及加工,畜牧水产养殖及加工,中药材种植及加工等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项目,经审查由政府按银行同期利率给予贴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30-500万元的,贴息一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贴息两年。
(十五)投资企业利用"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产品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审批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第三条 规费政策
(十六)投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规定收费项目中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县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减免的,予以减免。
(十七)投资企业在安装水、电、通讯等设施时,给予优先-,优先设计施工,并按应收取劳务费的最低标准收取。
(十八)对外来企业的行政性收费实行内容、项目、标准亮证收费和建立收费登记卡制度,企业交纳费用后,执收单位必须填写(收费登记卡)并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否则,企业有权拒交。若执收单位强行征收,企业有权举报,县将及时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条 奖励政策
(十九)设立招商引资发展奖励基金。县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50万元以上作为招商引资发展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引资者和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二十)对项目第一引资人引进资金的奖励办法(引进火电、水电、房地产、娱乐业、采矿业项目不予奖励)。
1、项目第一引资人为奖励对象。项目第一引资人指将项目最先引荐到瓮安县的个人或单位,第一引资人须到县招商引资局进行备案登记。
2、对引起项目形成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奖励;
按引进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数额比例,给予引资者一次性奖励。其中:
(1)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1%比例给予奖励;
(2)100-200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比例给予奖励;
(3)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2%比例给予奖励。
(二十一)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经年度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嘉奖。纳税大户及引资有功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由县人民政府分别给予奖励。
第五条 服务与承诺
(二十二)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建立和完善外来投资保障机制和服务体系。在招商引资局设立"一站式"服务机构,对投资者在县内的项目审批,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一会研究决定,并由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quot;,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咨询工作,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所有县级手续。涉及必须经省州审批的有关手续,县"一站式"服务大厅积极协助按规定办理。
(二十三)各有关部门及时协助处理企业在用地、用工、用水等方面引发的纠纷。供水、供电部门,不得随意对企业停水停电,因正常检修停水停电,提前三天告知相关企业。未经人民政府批准或法律规定,不得对企业突击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未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批准,不得随意向外来企业进行罚款和下发停产、停工通知书,若遇特殊情况需立即停产、停工的,事后半天内报县招商引资局备案。涉及到外来客商和企业报警案件,-门优先侦办、挂牌督办,对扰乱外来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或肆意刁难的人员,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四)在监察局设立外来企业投诉中心,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协调机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及时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对外来投资者投诉的案件依法及时处理,企业的投诉在1周内给予回复。
(二十五)对有突出贡献的投资者,县人民政府将授予法人代表"瓮安荣誉公民"、"企业之星"、"个体之星"等称誉。
(二十六)对外来投资考察者,在瓮考察期间县政府颁发《贵宾证》;对外来投资者,县政府颁发《客商证》;对外来投资企业,县政府颁发《外来投资企业》标牌。对外来投资者和外来投资企业,政府及政法部门将列入重点联系和保护范围。未经法律程序,对外来投资者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单位和个人,外来投资者有权拒绝并举报,县将及时查处,并追究当事人和当事人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十七)对守信用、管理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投资企业,金融部门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二十八)外来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愿定居我县,均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公安户籍部门及按规定办理。
(二十九)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其子女入学、入托、参军、就业等按本县居民同等对待。
第六条 其它政策
(三十)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本政策未涉及到的,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三十一)本政策中未涉及,但国家、省、州有明确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同样享受。
(三十二)县内投资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县有关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瓮安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
0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二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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